2026/05/20
移工費用與仲介管理
勞動部說明,雇主若願意負擔移工來台前相關費用,仲介代為轉付時,應具備明確費用項目、收據及書面同意,並確保移工不會被重複收費。
針對雇主是否能委託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支付移工來台前的訓練費、證照費、機票費等費用,勞動部表示,原則上並非完全不可,但必須符合「代轉支付」的性質。
勞動部指出,相關國外費用應項目明確,並有收據或資料可供查核;同時,雇主也必須知悉費用內容,並以書面方式同意由國內仲介代為轉付。若日後發生爭議,主管機關將依個案事實進行認定。
勞動部提醒,若雇主已代為負擔移工來台前費用,後續應確認該筆金額已自移工應自行負擔的費用中扣除,以避免移工遭國外仲介或其他單位重複收取。
若發生費用爭議,主管機關將查核移工簽署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特別是其中「規費及來臺工作所需費用」欄位,確認雇主已代繳的相關費用是否確實扣除。
勞動部指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要求、約定或收取法定標準以外的費用,也不得取得其他不正利益。
若仲介只是依雇主委任代為清償款項,且利益最終仍歸屬於委任人本身,與違法超收費用情形仍須依個案區分。
勞動部於115年5月14日發函,針對雇主願意負擔移工來台前相關費用時,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能否受託辦理匯款事宜進行說明。
同時,勞動部105年11月3日相關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未來此類案件將回到個案事實判斷,重點在於仲介是否僅為代轉支付,以及是否有超收、重複收費或不正利益情形。
依相關法院見解,《就業服務法》禁止仲介巧立名目向委任人收取標準外費用,目的在於保障委任人權益,避免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取得不當利益。
若仲介收取款項後,是為了代雇主清償其同意負擔的費用,且款項利益並未歸於仲介本身或第三人,而是回到委任關係中的費用清償目的,則是否構成違規仍須依具體事實認定。
勞動部強調,若雇主已代為支付移工來台前費用,但切結書中並未扣除該筆金額,主管機關將進一步查明國內或國外仲介是否有重複向移工收費的情形。
若經查認定仲介有超收費用,可能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等規定。
超收費用罰鍰
10倍至20倍
行政處分
停業或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