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8
勞動法令與申請文件提醒
勞動部日前針對雇主申請相關證明時應檢附的勞資會議資料發布新令釋,依申請次數與申請時間不同,調整應備文件內容。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的表單已配合修正,送件前應確認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是否已更新。
自 5 月 11 日起,台中市將只受理標示為「新版法規」的申請文件。若仍使用舊版表單或舊版法條內容,將被認定為文件不符,須重新補正送件,可能影響移工或外國技術人力引進時程。
勞動部於 4 月 20 日發布相關令釋及附表,明定雇主申請時應依不同情況準備勞資會議資料。
初次申請: 應檢附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召開的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
初次申請日起一年內再次申請: 視同初次申請,可沿用初次申請時已審查通過的文件。
非初次申請或超過一年後再次申請: 須檢附切結書,聲明已依法設立勞資會議並每三個月定期召開,同時提供最近一次勞資會議召開情形一覽表。
台中市勞工局表示,配合勞動部修正內容,申請書文字已同步更新,並自即日起適用。
勞動部去年底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因此涉及外國技術人力的申請案件,相關引用法條已有變動。台中市政府先前已於 3 月下旬調整「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申請書中的法律依據,並自 4 月 1 日起全面採用新版內容,以避免後續審查爭議。
這次再配合勞資會議規範調整,勞工局強調,為確保申請資料正確,自 5 月 11 日起,送件文件必須載明新版法規條文,勞資會議紀錄或一覽表也應依申請書附表規定檢附。
勞工局也提醒,雇主與仲介業者應提前檢查表單版本,避免因文件不符延誤移工或外國技術人力申請進度。
台中市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除了申請書外,還須填具委託書、工廠登記地實際營運切結書,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工廠登記地址確有實際營運情形,且沒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等狀況。
勞工局指出,為強化不實申請的預防與查核,主管機關可依規定進行電話確認或實地訪查。若查明工廠登記地並無實際營運事實,將不予核發證明。
針對實務上常見的 AB 廠情形,勞工局說明,如果雇主同時擁有合法設立的 A 工廠,以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或已申請納管但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的 B 工廠,即使 A 工廠沒有實際營運,只要 B 工廠經認定確有營運事實,仍可於證明文件中加註 B 廠資訊。
因此,雇主在填寫「工廠登記地實際營運切結書」時,應說明工廠登記地址是否有兩個以上不同公司招牌,或是否存在兩個以上門牌等情形。
申請時也須提供工廠登記地大門門牌照片、生產機具設備運作照片,以及現場營運情況照片。
若屬於 AB 廠案件,則應另外提出說明函及相關證明資料,例如特定工廠登記、工廠改善計畫、消防安全檢查資料等。若 B 廠已申請納管但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改善計畫,也應檢附說明函及調派函等文件,以利主管機關判斷實際營運狀況。